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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6-12 访问次数:1214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我省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和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省属高校办学质量,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决定对受支持的省属高校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和考评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每个项目追踪3年。

  二、检查和考评原则

  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检查和考评的组织

  (一)省财政厅部署检查和考评工作,公布检查和考评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三)专家组的确定应遵守回避原则,被检查和考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与其有相关利益的专家,不得作为该被检查和考评单位的专家组成员;被检查和考评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但申请回避的确认,须经省财政厅同意;
(四)检查和考评采取听取报告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检查和考评的内容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检查和考评的主要内容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度及仪器设备管理、依托单位(见附件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检查和考评的主要内容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度及仪器设备管理、依托单位、人才培养和科研水平(见附件1-2);
(三)以学校为单位,考评专项资金资助建设的实验室对规划完成实施的贡献度。

  五、检查和考评的程序

  (一)在省财政厅下发检查和考评的通知和实施办法后,各受支持省属高校的实验室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上报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1-3 );总结报告文本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一份,递交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上报的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要求相关附件齐全,内容完整;上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要求装订规范;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并作为考评的减分因素,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考评。
1.专家组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报告,了解实验室建设规划进展情况;
2.专家组审阅和听取实验室的工作总结报告,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3.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的有关疑义进行提问,汇报人当场进行说明和答辩;
4.实地考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5.由各专家组组长负责,召开组内专家会议,根据检查和考评的内容和要点,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议,裁定检查和考评结果,检查和考评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6.由各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撰写实验室的检查和考评报告。
(四)最后审定和反馈。
1.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检查和考评结果,对检查和考评结论进行最后审定;并将检查和考评结果反馈给实验室所属高校;若被检查和考评高校对检查和考评报告及结论有异议,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复评,是否进行复评由省财政厅决定;
2.检查和考评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汇总、归档。

  六、检查和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有关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情况上报财政部,争取更多支持;
(二)省财政厅每年公布一次检查考评结果,促进各高校加强管理,提速增效;
(三)省财政厅根据检查和考评结果,奖勤罚懒,择优支持。对进展缓慢、资金移用的在建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将予以收回;并且将效益优劣作为下一期项目资金评审的一条重要指标。

  七、检查和考评纪律

  (一)专家组要依照检查和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规则,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检查和考评工作;专家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检查和考评单位收取报酬和费用,未经省财政厅允许,不得向除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检查和考评结果;
(二)各高校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检查和考评工作。实验室所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所在高校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故意造假者,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检查和考评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各高校和实验室不得向专家组或与检查和考评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

  八、本检查和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财教字(2003)42号 20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