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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19浏览次数:1010

内容主要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项。

    (1)丧葬费:按浙人薪[2004]271号文执行,一次性发给死亡职工家属4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2)一次性抚恤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计发基数为:在职职工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工资津贴、省岗津贴、省直补贴之和。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浙人薪[2004]27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