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电竞ios 外来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2-23浏览次数:512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加强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浙江省及杭州市关于暂住人员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暂住人口和其他非本校人员。暂住人口是指外地来本校的暂住三日以上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其他非本校人员是指除本校教职工、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二、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及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义务。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外来人员应当在来本校三日内,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保卫部门申报登记;预期暂住三十天以上的暂住人口,应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四、外来人员在向保卫处申报登记的同时,必须申领《bob电竞ios 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
  各学院、单位开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将学员名单送交保卫处并办理《出入证》。
  五、申领《出入证》,应当交验外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暂住证》,并提交用工单位的证明和外来人员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出入证》是外来人员进出本校大门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
  六、《出入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出入证》期满仍需进出我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两周内向保卫处申领新证。
  七、遗失《出入证》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交验有关证明后由保卫处换发新证。
  八、《暂住证》、《出入证》,外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以备保卫处或公安机关随时查验。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校园,不得拒绝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与查验,无证的或证已过期的不得进入校园。
  九、保卫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
  十、聘用外来人员,必须身份清楚并由聘用单位为其担保,聘用单位应向保卫处提供被聘用的暂住人员在原籍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校内各部门(单位)坚持“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的外来人员思想、法制教育,严格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暂住证》,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出入证》)不齐的外来人员。
  十一、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对来校的外来人员颁发校内各类许可证,应当核查《身份证》、《暂住证》、《出入证》,在有关证件齐全后方可颁发。
  外来人员有3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由用工单位调解处理。
  十二、保卫处在实施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二)查验《身份证》、《暂住证》和《出入证》;
  (三)没收《出入证》;
  (四)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五)责令违规的外来人员离开校园。
  十三、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危害校园治安行为的,由保卫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其离开校园;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外来单位和人员离开校园:
  (一)外来人员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出入证》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暂住证》《出入证》的;
  (三)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查验《身份证》、《暂住证》和《出入证》的;
  (四)用工单位或个人留用三证不全外来人员的。
  十五、校内建筑施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交纳保证金,并将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名册、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六、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统一申报登记外来人员名单,或者不按规定申报领《暂住证》、《出入证》,经书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申报、申领的或者用工单位对其雇用的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保卫处将其送交公安部门查处,同时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态度扣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十七、本暂行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校有关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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