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
报损或外调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教计字(1993)第133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或外调,凡涉及到固定资产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的,根据省财政厅(1992)财行274号文精神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单台(件)价值一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或外调,各单位组织鉴定和审查,经我委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台(件)价值一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外调,省属高等院校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主管校(院)长审批,报我委备案。其他单位报我委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或外调,需报我委或省财政厅审批的,均由学校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我委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审批手续,请各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将申请表报送我委。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或外调的帐务处理,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未报我委备案或审批的,不得进行帐务处理。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