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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采购、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的采购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5   动态浏览次数:2267

零星采购、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的采购办法

第一章 仪器设备的零星采购办法

第一条 对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单台仪器设备,或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多台仪器设备,一般采用零星采购方式。

第二条 使用部门在采购前需对所采购仪器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用途、经费来源等进行论证,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由使用部门的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交设备处组织采购。

第三条 单价6000元至1万元的单台仪器设备,或总价在2万元至5万元的多台仪器设备,还需报经费主管部门的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由设备处执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零购一般由设备处完成,也可由设备处与用户单位共同完成。由设备处采购时,所购买的设备单价不得超过用户单位所提供的设备单价,否则按用户单位所提供的供货渠道采购。

第五条 若所要采购的仪器设备在之前的一个月内已进行过招标采购,则按此招标中的中标价格向中标单位进行采购,原则上所采购的价格不应高于之前的中标价格。

第六条 零星仪器设备采购到货后,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入库手续及报销手续。

第二章 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及领用办法

第七条 凡原值低于2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列为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元器件等,属于低值品;凡一次用完后即消耗,或多次用后逐渐消耗的物品属于易耗品。

第八条 低值品、易耗品一般由设备处专人负责采购,采购本着节省成本、价廉物美、急需急办的原则,不得谋私利。

第九条 采购物品后,由设备处专人负责审核及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十条 经审核及验收合格后,填制有关物品帐目并办理报销手续,采购物品统一存放在设备处仓库内,仓库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领用时由使用人员到设备处登记,登记本上需注明领用日期、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并由领用人签名,每年年底结算。

 

第三章 劳保用品的采购及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劳保用品是保证教学科研任务完成和各项工作需要的辅助条件之一,必须贯彻厉行节约、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劳保用品每学期采购及发放一次,各岗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由设备处统一组织采购与发放。

第十四条 劳保用品一律向国家劳保商店购买或定制加工。不准提高标准或以高档品替代,不准自制或自行采购,凡违规外购的,一律不予报销。特殊劳保用品需要外购的,须事先征得学校设备处的同意后,方可外购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设备处。

 

(二零零五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