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本科生选课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5   动态浏览次数:1488

杭电教[2004]83号

关于本科生选课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校《弹性学习制度和学分制实施方案》(杭电教[2001]105号)的精神,为有利于稳定教学秩序,顺利实施选课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生选课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选课。选课以培养计划、《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课表安排为依据,结合本人情况选择课程。

2.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低于16学分,不超过32学分,而以20~26学分为宜。

3.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必须修完专业培养计划中所有必修课,修满计划要求的限选课学分和任选课学分,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在修读某课程后未取得该课程学分者,则须重新选课修读该课程,次数不限,在学校开设该课程时学生均可修读。

二、选课程序

1.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手册》、培养计划和有关通知,填写《选课登记表》。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2.在选课时,第一轮选课由学生根据规则自主选课,系统在确定选课结果时,对超出容量的课程,根据学院、专业、年级、绩点分的优先次序进行删选,与选课先后次序无关。学校将及时发布选课结果,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查询自己所选课程是否已被确认。如未被确认,应在第二轮选课时补选。第二轮选课实行**选课,系统以选课先后次序实时确认,额满为止。仍未完成选课者,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调整本人课表。

3.所有学生的选课均须通过网上完成。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选课均须由学生本人按规定上机操作,因委托他人或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4.学生选课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在授课学期开学一周内可以退、改选。开学一周后除因英语等级考试原因或突发性原因由学校统一组织退、改选以外,其它一概不准退、改选。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学分绩点分。

三、听课纪律

课程选定后,学生不得自行改变听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凡自行改变者,均以旷课论。

四、课表执行的基本要求

1.教师应按课表授课,不得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2.原则上教师不能调课。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课表授课的,由学院负责选配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补课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与选课学生商量后,报教务处批准。

3.如选课人数过少,将取消该课程的开设。

4.教师个人不得以教学班过大或专业特殊性等理由取消学生听课权力,也不得擅自答应学生选自己的课。教师报成绩应以选课学生名单为准(不含未实行选课的课程和新生第一学期课程)。

五、学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学习指导教师有义务查阅自己所指导学生的选课情况。学习指导教师应以《弹性学习制度和学分制实施方案》、《培养计划》和本暂行规定为依据,参考《选课手册》等资料,指导、帮助学生选课。被指导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选课计划,得到指导。

2.学习指导教师因未认真查阅学生选课计划,导致学生选课发生错误的,应负相应责任。如因学生不接受指导,则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管理部门职责

1.教务处应及时向学生、教师提供选课安排和有关资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认真组织好选课工作。

2.各相关部门、学院应认真组织学生选课。对于学生选课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并共同协商解决。

3.在第二轮选课时,学生选课出现困难的,学院有义务指导、帮助学生进行选课。

4.在第二轮选课后,如确需改变教学班容量的,由学院与教务处联系,根据汇总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生  选课  规定

bob电竞ios               2004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