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原开具单位在票据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由经办人说明情况、学院/部门领导(或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计财处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复印件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人说明情况、学院/部门领导(或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计财处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3、火车、轮船、飞机票等无法取得证明的,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学院/部门领导(或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计财处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