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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bob电竞ios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电财[2014]267号)

各学院、各部处:

现将《bob电竞ios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bob电竞ios                 2014年7月14印发

bob电竞ios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使用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和《关于第二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财函〔2009109号)、《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二条  公务卡开立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处确认,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教职工需根据银行要求填写“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

教职工在领到公务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等)后,须由本人及时到银行(目前我校公务卡办理银行为工商银行)的网点或通过银行服务电话办理启用手续。完成启用手续后,公务卡可以进行刷卡交易。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贷记信用卡,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上限5万元(目前我校申请额度:一般教职工为3万元,中层及以上人员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只限持卡人使用,由持卡人设置密码,公务卡消费默认为必须使用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若不慎遗失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在24小时内尽快拨打银行客服热线电话(工行客服热线电话为95588)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直接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补办公务卡按公务卡开立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负责公务卡日常结算对账。

第八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将在职教职工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财处,计财处负责通知发卡行办理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已经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附件一),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公务卡报销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在还款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财处进行报销。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计财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选择特快专递方式将报销单据在“到期还款日”前5天传递到本学院或部处,并委托本学院或部处相关人员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或由持卡人通过所在学院或部处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学院或部处审批人同意,以借款的方式由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或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以及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相关费用支出,由持卡人承担。

(六)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七)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当月书面说明情况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及时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审批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根据财政部门公务卡改革的进程,逐步取消现行现金结算业务。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5、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二),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确认经济业务真实性后,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和代管经费等项目,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透支,必须于银行到期还款日(工商银行为每月25日)前将不低于透支的额度还入卡中,为避免透支风险,可将公务卡办理绑定还款业务。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财政部门若出台新的公务卡管理具体办法,则依照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

5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6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7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9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11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12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1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1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地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备注: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若为直接支付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2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填制日期:      

学院/部门

 

项目代码

 

现金支付项目名称

 

现金支付金额

(大写)                 (小写)¥

情况说明

 

经费项目

负责人签批

 

计财处

负责人签批

 

报销人(签名)

 

注:1、根据财政厅公务卡相关管理规定,本说明书报账时作为现金支出的审核依据,由报销人填报并留计财处备查。

2、若报销人为经费项目负责人,则由学院相关负责人或项目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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