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文件要求,经省直房委会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调整贷款额度确定方式
按照贷款权利和缴存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挂钩机制,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且不高于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贷款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场房价水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通知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比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调整贷款额度确定方式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