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手续,经省直房委会同意,省直中心对公积金提取政策和业务流程等调整如下:
一、购房者本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提取各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购房消费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还贷)实际支出总额。
二、取消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盖章。但以下两种情形仍需单位盖章:
(一)单位专管员办理公积金批量提取业务;
(二)住房补贴提取业务。
三、缴存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一)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销户提取类业务,须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方可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