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上级有关要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共同举办活动,须提前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及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且其活动地域包含浙江。
1.所在学院/部门提交附件1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审批表.docx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2.活动结束后十日内,所在学院/部门将附件2已登记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总结报告表.docx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至学校宣传部、保卫处和国际处/港澳台办。
第二类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已登记但登记活动地域不包含浙江。
1.所在学院/部门须在开展临时活动四十五个工作日前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外文材料均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3)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4)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5)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临时活动银行账户。
校内审批通过后,所在学院/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需先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进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之后到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取得回执单。
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临时活动结束后十日内,所在学院/部门将附件4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报告表.docx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至学校宣传部、保卫处和国际处/港澳台办。
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所在学院/部门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 (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网上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并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办事大厅
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63号
电话:0571-87287100
办公时间:9:00—11:30 14: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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