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蝇记:从警却做"老板梦"
发布人: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400

“当廉洁从政、为民服务的从政为官宗旨变成为自己服务、为发财努力时,其实早已为自己埋下了祸根、种下了毒苗。”法庭上,郑高行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郑高行从警23年,曾把“当个好警察”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因屡次侦破大要案多次立功受奖,他究竟是怎么一步步坠落到职务犯罪的漩涡?

融入企业老板圈子  过上奢靡生活

  1992年,郑高行从警校毕业被分配到基层派出所工作,凭借着在工作上的出色表现,他从一名基层民警逐步走上海盐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位。一些企业老板看中他手中的权力主动和他交往,他也逐渐融入到当地商界所谓“成功人士”的圈子。

  2005年,郑高行陪着一位商界朋友到杭州看房买车,看着朋友一出手就是上千万的豪宅,豪车一买就是2辆,他被深深地震撼了,以至于16年后,他回忆起当时的场景还历历在目。

  “记得那辆法拉利跑车一个车轮就要二三十万元,而当时我的年收入才二三万元。这些老板们论文化、论能力、论智商都不如我,他们却比我过得富裕、自由、潇洒。”简单的对比,让郑高行内心产生了一丝丝凉意和一阵阵不服,心里的天平逐渐失衡。

  “此时的我思想迷茫、内心动摇,在这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我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和信仰,逐步接受他们的价值观,开始频繁与他们深度交往,并融入他们的交际圈和娱乐圈。”郑高行反省自己的蜕变时说道。

  有老板们的前呼后拥,他开始痴迷每天小酒喝点、小歌唱点、小钱赌点的奢靡生活。

  失去了理想和信念,警察的誓言逐渐淡忘,过去的奋斗成了过眼云烟,对金钱的渴望如野草般生长。

目无法纪徇私利  充当***组织“保护伞”

  2006年,海盐一担保公司成立伊始,郑高行就以其妻子的名义投资入股80万元。后来,该担保公司为汤某某担保了一笔银行贷款,后因汤某某无力偿还,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为讨回债务,该公司总经理韦某某请郑高行帮忙。郑高行明知这是一起正常的经济**,考虑到自己在公司也有股份,于是指使办案民警对汤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逼债,致使汤某某被无端关押20天。

  此时的他,已经忘记了党纪国法,手中的权力竟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用公权力恣意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0年9月,海盐县公安局收到一封上级转来的**件,反映以沈某某为首的***组织在海盐开设赌场以及利用***势力强行入股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郑高行作为时任分管刑侦的公安局副局长,正当其踌躇满志准备办成一件大案时,他的一位商界朋友一个说情电话,犹如给他泼了一盆冷水,其心态陡然发生了变化。郑高行想想这位商界朋友跟自己是发小,自己在他的企业里投资获利不少,自然要给他面子。实际上,他并没有组织警力对沈某某的涉黑线索深入调查,以致最后不了了之。

  逃过一劫的沈某某自然“投桃报李”,他把郑高行约到一家咖啡馆,当面送上10万元好处费。

  贪欲的泥潭一旦踏入就很难再收回,已经被金钱彻底打垮的郑高行,沉溺在金钱的漩涡中,迷失了方向。

  “30年来,我参加了海盐公安历史上仅有的两次大规模打黑除恶活动,因在工作中战绩突出而倍感自豪。想不到今天在第三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自己已经堕落成为***的保护伞成为公安的耻辱。”郑高行在调查中忏悔道。

认为自己更适合做老板 整日做着发财的白日梦

  2011年,一位老板朋友向郑高行讲起,自己成立了一家矿业公司在开石矿,这项投资可以说稳赚不赔。郑高行听后很动心,于是就向一位企业老板汪某某借了300万元投到朋友开的矿业公司。汪某某曾在其涉嫌开设赌场案中得到郑高行的关照而被从轻处理,当郑高行开口向其借钱时,他爽快答应。这笔借款郑高行没提利息,事实上他也没付过一分钱利息。就这样,郑高行通过“空手套白狼”的形式,拿着别人的钱吃起企业的红利。2016年,郑高行又向汪某某借款199万元用于期货投资。

  汪某某作为一个企业老板,在经营资金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却把499万元白白借给郑高行用于投资获利,他这么做无非就是想攀上公安局副局长这棵大树。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郑高行心里明白,在这畸形的借贷关系背后,实质是权钱交易。

  为了实现自己的老板梦,2020年4月,时任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局长的郑高行辞去公职,到某私企当起了高管。但没想到,反腐之剑依然落下,这时离他脱离公务员队伍下海当老板不足3个月。“老板梦”终成泡影,直到这时他才明白,声色犬马不过是虚幻,平平淡淡才是真。

  “我错误地认为自己更适合经商,一天到晚做着发财的白日梦,一边从政一边经商,事实上老天和我开了个玩笑,自己不但没有发财,反而炒股炒期货亏损巨大、负债累累,这也和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息息相关。”郑高行在忏悔书中写道。

  2020年6月,郑高行因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郑高行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对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同年11月30日,郑高行受到****处分。

  经**审理查明,郑高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万元;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使其受追诉。2021年4月21日,郑高行因犯纵容***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0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我今天走上**违法道路,有三点教训刻骨铭心:做官莫想发财,想发财莫做官;公职人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党员干部要有敬畏之心、律己之心。”郑高行在忏悔书中提醒党员干部要吸取自身教训。

  (嘉兴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