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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
    发布时间:2011-05-31 来源:王海南  点击数:1272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实现新世纪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是我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
    第三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首次评选不超过30名,以后每次增选人数视情而定。各领域和学科的具体名额分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特级专家的评选工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可被推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
    第六条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第七条 在浙两院院士不参加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和选举特级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工作由各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式十份),并附有近五年来代表性的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不超过十部、篇,并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以及反映成果被引用和成果评价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初选候选人
    各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各单位根据特级专家的推荐标准和条件,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和附件材料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定有效候选人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四)产生正式候选人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评审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候选人得票顺序和各领域应选名额1:2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种书面异议,必要时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进行核查,并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五)选举并确定特级专家
    首次选举特级专家,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浙院士,有关单位负责人,并邀请部分省外院士、专家进行;以后增选,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浙院士、在任特级专家、有关专家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选举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赞同票超过实到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依次入选,按应选名额满额为止。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举结果最终确定特级专家名单。
    第九条 最终确定的特级专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特级专家证书。
    第四章 特级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特级专家享受以下权利: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问题时,有关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单位以及所在单位要优先帮助解决;受资助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享受二级医疗待遇;每月给予一定的津贴;每年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和两周的学术休假。
    第十一条 特级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咨询,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作出更大成绩,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重点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带头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积极培养人才,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特级专家称号的保留和取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浙江省特级专家荣誉称号,不再占特级专家总人数名额: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调离浙江省;
    (三)年龄超过75周岁;
    (四)当选为两院院士。
    上述第(一)、(二)、(四)类人员同时不再享受浙江省特级专家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特级专家评选和日常服务工作的经费,由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选自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2月18日《关于印发〈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浙委办[200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