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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导师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3-20 来源:陈上宝  点击数:1630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省151人才工程,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省151人才工程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通过聘请高级专家担任省151人才导师,开展学术技术传帮带,提高培养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促进培养人员健康快速成长。

        第三条  导师制坚持择优遴选、双向选择、注重实效的原则,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聘请导师50名,每名导师指导培养人员12名。

        第四条  151人才导师聘请、培养人员遴选结对等导师制日常工作由省151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担任省151人才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科学精神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甘于奉献,提携后学,善于传帮带;

        (二)专业知识深厚,创新能力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

        (三)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钱江学者、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层次人才。

        第六条  申请导师指导的培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科学精神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较强的探索力,虚心好学,勤恳钻研,尊重导师;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密切关注学科产业发展前沿,学术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认可,富有发展潜力,经培养有望进入省151人才工程更高层次培养人员序列;

        (三)原则上,申请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担任导师的,应是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申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钱江学者、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层次人才担任导师的,应为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第七条  151人才导师和培养人员的遴选结对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导师库。符合条件、有意向担任导师的专家填报《省151人才导师申请志愿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建立导师库。导师库建立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二)培养人员申请导师。培养人员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照导师库内专家的专业工作情况,申请12名专家担任导师,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指导需求逐级上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培养人员申请反馈至其申请导师,由导师确定指导对象。

        (三)导师与培养人员结对。经培养人员和导师双向选择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我省优先产业发展和重点科技创新领域需要,确定导师和培养人员结对指导名单,并发文予以公布,颁发导师聘书及1万元聘用费。

        第八条  导师与培养人员结对指导工作以自主开展为主,双方所在单位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协助,积极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集中组织部分导师赴培养人员所在地区开展实地指导。

        第九条  培养人员与导师充分沟通后,制定个人学术科研计划,明确导师所需指导内容、形式以及要求。指导期间,培养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导师联系,自觉服从导师工作安排。

        第十条  导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培养人员学术科研计划,合理安排时间任务,采取课题指导、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安排顶岗锻炼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培养人员的学术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导师聘期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导师与培养人员的结对指导工作开展考评,培养人员进行结对指导工作总结,总结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指导扎实有力,培养人员取得显著成绩的导师,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彰;对未能有效开展指导工作,对培养人员漠不关心的导师,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指导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结束指导关系:

        (一)导师或培养人员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指导工作的;

        (二)培养人员有不尊重导师行为,经导师反映,联席会议办公室查实的;

        (三)导师或培养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四)其他不再适合开展指导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选自《浙江省151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导师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联办[2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