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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学校各种事业资金用于修缮(办公室、实验室改造,房屋装饰,供水供电改造,道路、绿化、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等工程项目的修建)投资的项目;设备安装工程等。
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科研经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前,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结(决)算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投资建设效益,提高基建、修缮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学校控股的单位)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计:
(一)预算造价在20000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视情实施抽审;
(二)预算造价在2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一般由审计处自己实施审计;
(三)基建工程项目一般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修缮项目根据情况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修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
1、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计划;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
5、工程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6、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4、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口径;
2、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3、工程变更签证单、设备材料购货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4、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6、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有关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送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资料进行核对初审,确认资料完整、真实后出具初核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交资料应填写《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清单》(见附件1)。其中工程预算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第六条(三)项内容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资料报审计处。
(三)审计处验收送审资料并组织实施审计(或抽审);
(四)审计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出具审核报告。
在签收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待资料完整后办理签收手续。当资料不完整时,应当注明缺少何种资料,并提醒施工单位交齐资料后方可进入结算和审核程序。
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以避免诉讼的发生。
第八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概算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底稿;
(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四)工程招、投标书,招标答疑、询标、图纸会审纪要及其他会议纪要;
(五)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六)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施工用水电情况;
(七)开、竣工报告,地质勘探资料,打桩记录和其他有关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材料等;
(八)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出厂合格证书、供应商及有关验收资料;
(九)基建工程验收后质量评定书;
(十)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其他有关规定
(一)有关方面报送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二)加强对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的管理
1、联系单须经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联系单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并按时间顺序编号,原则上审计时不得补签;
3、联系单必须签署变更工作内容、工程量(应出图或有计算公式)和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如需确认价格,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签署确认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阅工程施工合同,注意合同中关于“联系单或工程价款变更报告若14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的约定。凡签收的联系单,应当在14天内及时回复,回复的意见可以确认,也可以不确认,或者注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决定。
(三)审计处或社会审计组织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其中社会审计组织发现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通过审计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联系,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的,由审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起与施工单位联系,需要现场勘测或有关问题查询应由审计处及项目管理部门人员陪同。社会审计组织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造价时,须事先告知审计处或工程管理部门。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要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社会审计组织共同商议,由主持部门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如几个部门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应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协调审定),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送审计机构执行。
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后,施工单位一般要在28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处,若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四)审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应审内容进行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机构出具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不仅要核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而且要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或单独出具书面材料)。审核报告除审核报告文件外,一般要附有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见附件2)、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明细及汇总表等材料,其中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咨询企业盖章及经办人签名。审核报告一式6份,其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2份,审计处1份,计财处1份,施工单位1份,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机构1份。
(五)为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甲方的工程付款应按规定留足尾款,基建和扩建项目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0%,修缮项目一般不得超过50%。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审计后,计财处按审计处提供的审核报告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并按规定提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签证后予以归还。
(六)为了严格工程结算的管理,参照浙价服[2001]第262号文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追加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并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有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工程项目开竣工计划报审计处。基建处应把批准的学校年度投资和开竣工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其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把预算内安排的修缮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有关单位以自筹资金投入的零星建设与修缮工程,在项目开工前两周内,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将实施计划报送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当视情向有关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学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计程序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2、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1: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 量 | 备 注 | |
套(份) | 页(张) | |||
1 | 项目批准建设、概算调整文件, | | | |
2 | 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 | | |
3 | 工程招标文件, | | | |
4 | 工程投标文件 | | | |
5 | 招标答疑、询标、图纸会审及其他会议纪要 | | | |
6 | 中标通知书 | | | |
7 |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 | | |
8 | 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 | | | |
9 | 施工用水电情况资料 | | | |
10 | 开、竣工报告 | | | |
11 | 地质勘探资料 | | | |
12 | 打桩和其他施工记录 | | | |
13 |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 | | |
14 | 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 | | |
15 | 甲供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供应商及有关验收资料 | | | |
16 | 乙供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供应商及有关验收资料 | | | |
17 | 基建工程验收后质量评定书 | | | |
18 |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底稿 | | | |
19 | 施工图纸 | | | |
20 | 竣工图纸 | | | |
21 | | | | |
22 | | | | |
交付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委托单位 | | ||||||
建设单位 | | 咨询类型 | | ||||
施工单位 | | 专业工程 | | ||||
工程名称 | | 合同建筑面积 |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送审造价(元) | 核增造价(元) | 核减造价(元) | 审定造价(元) | ||
1 | 土建工程 | | | | | ||
2 | 安装工程 | | | | | ||
3 | 园林工程 | | | | | ||
4 | 市政工程 | | | | | ||
5 | 室外工程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审定金额大写 | | ||||||
备 注 | | ||||||
建设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委托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咨询企业(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